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 ,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 ,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 ,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
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 ,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 ,全方位 、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是一项多管齐下 、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 ,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 ,协调 、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 、以股抵债 、以资抵债等方式 ,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 ,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 、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二 、采取多种措施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一)实行新老划断,运用多种手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 ,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采取包括寻求司法途径在内的切实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在年内基本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大股东可以通过抵扣红利 、转让 、拍卖股份和资产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 ;大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 ,可以采用以纠正过错为前提的“以股抵债”方式;只有资产质量符合要求的,才能实施“以资抵债” 。鼓励大股东一次性清偿历史形成的全部占用资金 。
(二)严格惩戒措施 ,切实落实清偿方案,有效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 。对于大股东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清偿或者新发生非经营性占用的,各证监局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 ,配合各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的规定,对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直至撤销职务 ;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 ,要将其信用不良记录通报各地人民银行 、银监局 、各商业银行以限制其信贷行为 ;上市公司未能制止资金被侵占或者没有及时追讨被占用资金的,责令上市公司限期整改 ,提出认定对此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提出停止受理有关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行政许可申请、上市公司再融资等许可申请的建议 。中国证监会将在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公布后,在媒体上公开披露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1亿元以上的控股股东和其法定代表人名单 ,以及上述被追究责任人员名单 ,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
(三)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 ,加大监管力度 ,防止以次充好 、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行为。“以股抵债”措施仅适用于纠正56号文发布之前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大股东确实没有现金清偿能力的情形。“以股抵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 ,应当以纠正侵占过错为前提,合理支付占用成本,推行市场化定价机制 ,要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要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大股东用“以资抵债”方式解决历史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 ,用以抵债的资产质量不得低于56号文提出的要求 ,不存在原公开承诺用现金清偿而改用“以资抵债”的问题 。
(四)重点解决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
各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 ,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规则 ,提高关联交易透明度 ,使得大股东经营性占用资金额有明显降低,严防大股东 、上市公司将非经营性占用转换为经营性占用(比如一面清偿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一面拖欠关联交易款项) ,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减少关联交易 ,实现资产独立、业务完整,消除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根源 。
三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化解上市公司担保风险
各证监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滥用上市公司信用,无节制地对外提供担保和漠视有关规定恶意担保问题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执行56号文和《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的规定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禁止发生新的违规担保行为。要求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严格内部程序,须经董事会非利害关系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或者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时披露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审议单次担保、为单一对象担保及累计担保总额的最高限额和职责,以及董事对违规担保 、擅自担保或者失当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保期内应当持续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 ,监督其及时清偿债务以解除担保责任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 ,证监局应责令其整改 ,并将公司整改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 ,证监局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银监局敦请其重点关注,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自向上市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认定同意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
国家政策允许的航空 、电力等特殊行业的上市公司为非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
四 、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一)证监局接此通知后 ,应当立即部署落实相关工作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逐家摸清占用情况和大股东的清偿能力 ,逐家督促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各证监局要加强与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 ,采取有效措施一户一户地督促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年内完成清理资金占用工作。同时 ,各证监局要在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督促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切实落实其清欠方案。各证监局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要填写“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清偿统计表”(见附件) ,于6月24日前上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二)各证监局应当指定专项联系人督促上市公司落实清欠方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按照“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清偿统计表”的格式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汇总上报清偿进度 。
(三)各证监局要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以股抵债”、“以资抵债”清欠工作程序 。拟采用“以股抵债”方案的,必须在取得证监会和国资委(如属于国有股的)同意后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 ;相关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 ,应当取得国资委批准(如属于国有股的)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 ,上市公司 、大股东及其他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得信息。证监会将按照具备条件、方案成熟为先行试点原则继续推进“以股抵债”工作。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条件的“以资抵债”方案 ,应当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为防范大股东以不良资产抵债和高估资产价值,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应严格审查大股东用以抵债资产的质量和评估情况 ,对“以资抵债”方案出具初审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以资抵债”方案未提出异议的 ,公司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合56号文规定 ,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可以制止该方案实施 。
(四)各证监局要在年报披露结束后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摸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特别是循环担保风险状况的底数,查清违规担保情况 。调查情况表应在6月24日前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在此基础上督促上市公司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其对外担保状况 ;促使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章程 ,建立信用风险内控制度,严格担保的内部批准程序 ;要求上市公司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除历史形成的违规担保 ,不得为已到期的违规担保再行续保 。
各证监局要按照《若干意见》的精神 ,敦请银监局加大对商业银行审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管力度 ,与其在对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监管方面建立起信息共享 、沟通便捷 、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 ,防范 、化解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可能引发的信用风险。
(五)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56号文和本通知精神 ,加强集中解决占用问题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非经证监会和国资委(如属于国有股的)同意的“以股抵债”方案不得披露 ,并结合2004年年度报告审核工作 ,对占用资金和清偿进度披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分析报告于6月24日前上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
(六)上市公司监管部在《上市公司简报》中通报各证监局督促上市公司落实清理资金占用及规范担保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并据此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上市公司监管部将根据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工作情况 ,适时召开现场工作会议进行经验交流 。
附件: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清偿统计表
附件: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清偿统计表
公司简称
占用总额
非经营性占用额
清偿方式
已清偿额
拟清偿额
现金清偿
以资抵债
以股抵债
注 :除本次上报外 ,2005年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表格填报上市公司监管步 。